70200app永利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资助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自治区教育厅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通知为准。学院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组织各系开展相关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系具体负责组织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70200app永利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三)孤儿;
(四)烈士子女;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扶贫手册》、《低保证》、《烈军属证》、《残疾证》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各系在限额内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并将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上报材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学院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学院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同学,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将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70200app永利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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