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00app永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转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基[2004]74号)及《关于调整完善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教[2014]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目前我校实行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贴息,由中国银行城北支行经办、用于帮助我校已取得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成立“70200app永利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各系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汇总并上报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三)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
(四)负责协助、配合经办银行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三)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在学院经三级认定为贫困生;
(四)学习成绩较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六)在贷款银行开设活期存储帐户,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同一学年未申请获得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11-12月,学校下发关于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文件后,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经核查条件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所在系,各系应依据学生实际情况,认真审核申请贷款学生的条件,由学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召集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通知各系指导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三)办公室在汇总各系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报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核、审批;
(四)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办公室,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五)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填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在申请个人助学贷款的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借款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盖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公章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份;
(三)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新生交高考成绩单);
(四)学生证及复印件;
(五)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根据政策规定,目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学校收到学费、住宿费划拨款后,由学院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开具贷款学生个人学费收据交办公室下发给贷款学生。并据此确认学生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3年确定,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学生贷款期最短不低于5年(不含5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工作具体实施中,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条 对我院大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学院和学生所在系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介绍人由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1.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2.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专升本、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二)见证人由各系学管领导和专职辅导员承担,见证人不必为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担保,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上签章;
3.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4.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5.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等表格的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见证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多次发放的办法。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人毕业后2年宽限期内(即毕业后距离开始归还贷款本息这一时间段),按规定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最长为2年。宽限期结束后开始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专升本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期间继续享受校生的待遇由财政贴息;
(三)学生在借贷期间,退学、被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由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如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办公室将学生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人事档案,使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贷款及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学院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对违约借款学生的处罚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三)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贷款的管理。
(一)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二)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办公室将名单下发各系并由各系通知学生本人;
(三)各系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专升本、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情况上报办公室;
(四)各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责任;
(五)各系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学生贷款的审核、管理、统计等工作;
(六)认真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