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00app永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自2014年秋季学期后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学生,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列入学费补助政策范围。
第四条 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补助名额及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七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学费补助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系成立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管干事、辅导员、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费补助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院结合本校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分布情况,统筹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系部倾斜。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审实施办法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初步名单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系部审查本系享受学费补助初步名单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学费补助: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三)孤儿;
(四)烈士子女;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扶贫开发帮扶手册》、《低保证》、《烈士军属证》、《残疾证》、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被发现或举报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三)退学、休学的;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