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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0app永利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3
日期:2017-10-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70200app永利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精神,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开行桂发[2011]124号)及《关于调整完善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教[2014]16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贷款用途: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息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严格参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年度实际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相加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等于学费和住宿费之和;年度实际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相加高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8000元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区内高校继续攻读本科学位的,在向生源地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将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学生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借款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及在校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同一年度未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身份、曾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参考依据,并严格执行“八贷八不贷”: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优先认定贷款资格(即“八贷”):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及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不予认定贷款资格(即八不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

8)去年获得贷款,今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有能力在获得贷款第二年内就提前还清贷款者,不予办理贷款申请。

第九条 学校严格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贷款预申请制度,首次贷款未进行预申请的学生原则上国家开发银行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符合条件但未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未曾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有贷款意向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提交贫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审核办理预申请后,学生方可按照流程办理贷款。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如需办理续贷申请,每年应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如学号、联系方式等)。在申请贷款前,需在系统中填写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和贷款意愿等不低于100字的信息(杜绝网上摘抄相关内容),并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向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 首次申请贷款学生

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 续贷学生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即可,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出示材料: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高校出具的下一年度应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清单、以及县(市、区)资助办(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表,由借款学生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须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及学院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学生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生源地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贷款后,须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注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各系在101日前收集贷款学生的《受理证明》,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欠缴费用总额等信息,进行本年度申请贷款学生的回执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 住宿费; 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随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并及时会同学院财务部门做好贷款学生学费的缴交工作。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确定,按学制加13年确定,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学生贷款期最短不低于5年(不含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还贷手续须由学生联系生源地县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办理。

第五章 贷后监控

第十八条 各系应配合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各系须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组织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工作。毕业确认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给学生填写更新个人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加按手印)。

(二)借款学生本人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点击进入“毕业确认”模块,更新个人就业信息、联系信息,并经生源地资助管理办公室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管理系统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每学期应对学生开展至少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向毕业学生讲解还贷事宜和办事流程,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生源地所属的县(市、区)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便进行还贷联系。

借款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须及时向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供本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的更新。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事宜,按贷款执行时的相关具体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70200app永利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7-11-03
下一条:关于印发《70200app永利贫困生专业考证奖学金工作实施办法(试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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