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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从制度上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难、就学难问题,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系学管干事、辅导员、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般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突发事件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属于“困难”。
第十一条 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第十二条 截止2020年秋季学期,我院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应占全体在校生人数的30%-33%。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认定推荐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系部审查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申请学生应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拟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以后,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推荐档次,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助情况进行记录,实行静态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附件:1.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