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00app永利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至少获区级以上(包括区级)奖励。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 如果同一个系部或专业有几个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推荐学生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在前10%,但没有选择排名第一、第二名,选择的是第三名以后的,必须在申请理由处详细表述,同时提交说明材料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按照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专业人数较多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本学年度受到违纪处分;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及分配的名额,下达通知由各系部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推荐名单须向全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名单(另附电子文档)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及发放通知后,配合财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对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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