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院党〔2020〕48号)
(2020年第54次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学校各系(院、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内监督,政治监督,拓宽师生直接反映问题的渠道,发现问题,传导压力,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办等人员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校内有关部门抽调。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四)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巡察工作组。巡察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由熟悉党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学校各系(院、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五)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六)遵守廉洁纪律,防控廉政风险情况;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三)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并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五)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六)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报告;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5-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巡察办应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
(九)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二)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谈话,原则上应全员谈话,但对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巡察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及相关知情教职工进行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要以多种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办整改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原则上应在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巡察时间由学校党委视情况确定,巡察组进驻时间为10-15天,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
第六章 巡察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人,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重要权力事项负责人,尤其是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进行重点巡察;二是突出重点事,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奖助学金、校企管理等重点领域及其关键环节作为重点巡察内容;三是突出重点问题,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针对性巡察,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六)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