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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70200app永利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3-08-03 15:14:29 作者: 点击:

(桂建院办〔2017〕47号)

(2017年12月5日第46次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要向校党委及驻住建厅纪检组汇报,征求校党委及驻住建厅纪检组的意见。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都要经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后,由集体决定。纪委会支持纪委书记按照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贯彻落实校党委决策,研究纪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研究分析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提出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严格监督与管理干部等工作;

(三)研究审定我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四)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我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我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审议决定对我校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研究决定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有关重要事宜,研究决定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纪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纪委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委员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的纪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纪委委员会议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纪检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实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纪委委员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会议议题和日期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纪委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纪检办公室应在纪委委员会议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再提交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四)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纪委委员会议召开前,纪检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纪委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五)纪委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纪委委员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六)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委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纪委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在审议党纪处理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慎重对待。

(七)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纪委书记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八)凡属应由纪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人无权自作主张;对纪委会的集体决定,纪委委员应坚决执行。对纪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纪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九)纪委委员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检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审签后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由纪检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纪委委员报告落实情况。

四、议事纪律

(一)纪委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所有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委员会议讨论,但在纪委委员会议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经做出的决定,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二)纪委委员会议议事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等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三)纪委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由纪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检办公室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规则由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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