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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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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0app永利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70200app永利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时,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作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我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包括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在内的 7-9 人组成,根据实际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书面申诉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后,可以建议学校作出下列决定:

(一)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继续进行复查工作;

(二)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或变更复查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后及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

 

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之一: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或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桂建院学〔2021〕30号关于印发《70200app永利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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