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00app永利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参评当年有课程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
(三)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组织各系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系具体负责组织本系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70200app永利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系上报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一旦查实获奖学生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将收回其所获奖学金。经补选评审后,收回的奖学金将发放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由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70200app永利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