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学校教职工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解组织和职责
我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小组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建立的负责调解学校内发生争议的组织,其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
一、调解小组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学校行政方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辞退教职工及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2.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3.在实施聘任、聘用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适用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调解小组成员
调解小组成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需要调解的事宜和工作需要从教职工代表、学院人事处和学院工会中抽取部分人员担任。担任调解小组的人员的素质、能力等,应在调解前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三、调解小组调解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第二条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
二、学院人事处接到争议调解申请后,对所申请争议进行审核,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学院人事处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人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二)调解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有关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三)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需要出具书面材料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由学校人事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统一发放,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学院公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学院人事处各一份。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采取其他合法维权行为。
第三条 调解回避制度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学院人事处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第四条 调解员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调解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争议教职工方当事人是在职职工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影响工作。
(三)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四)当事人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心平气和,充分协商,不准意气用事、恶语相加激化矛盾,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和报复。
(五)在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须按行政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六)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