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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0app永利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8-01 11:47:39 作者: 点击:


(桂建院党〔2016〕14号)

(2016年5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党高工〔2015〕13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认真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三条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治区高校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

第四条 深化作风督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严肃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报告。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

第六条 实施提醒告诫。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纪党规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监督,开展履责考核。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和倒查追责制度。对不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或履行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上级要求对学院党委进行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自治区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及驻厅纪检组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五)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条 按规定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规定对各党总支、机关各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纪委工作任务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四)开展党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第十二条 按规定对学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生录取、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国有资产、办班创收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事前备案制度。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5天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事项内容、负责人员、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等。如应报备而不报备的,按违反报告规定处理。

常规监督事项,由纪检监察室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由纪检监察室报纪委书记审示。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事项会审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由纪委书记召集学院纪委委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建议,明确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协助配合上级开展巡视工作,对上级反馈的问题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再监督机制。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发现业务工作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开展谈话函询。对反映党员干部教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委书记视情况及时开展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告诫。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由纪检监察室归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开展纪律审查。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加强集中管理,进行分类处置,落实报告制度。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

第十九条 开展信访查办处理。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完善列席监督机制。坚持监察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接受述职述责考核。按照自治区高校纪工委规定,纪委书记每年1月份须就上一年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向上级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按规定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反映学院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查办案件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的监督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纪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三)对自治区高校纪工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和学院纪委督办、交办的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对违反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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