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1〕24号
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三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含)之内的印刷实行定点印刷。年度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提倡实行定点采购。
定点印刷内容包括信封、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等。
(二)有效期限。
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二、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优惠率
本期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