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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管理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院从2008级新生起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按学分进行收费。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缴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桂价费[2008]101号《关于70200app永利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08级及以后的全日制高职学生,2008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院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学生除按专业选修课程外允许自主选择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的课程,在弹性学习期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的依据:
1.所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选修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课程学分(参见《70200app永利专业课程学分统计表》);
2.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关于70200app永利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2008〕101号>)。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后结算制。预收后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毕业前进行总结算。学生每学年学费计算公式:学生每学年应缴学费数=每学年所选学分数×该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
第七条 学生预交学费后凭交费发票到所在系先注册后再进行选课;未预交学费的,不予注册、选课。在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确定学生所选课程学分后,核算学生本学期应缴学费数额。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预交学费或预交学费不够当前学年所需选课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方可注册、选课。办理学费缓缴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并确定缓交金额和期限(缓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本学期第十五周),系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处缴纳除缓交部分外的学杂费。已申请助学贷款但尚未到帐的也可以申请缓交并按上述程序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为助学贷款到帐之日起一周内。
对于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财务处将在学分收费系统中作准预交费处理。批准缓交的学生可先在所在系进行准注册再进行准选课学习。批准缓交的学生须在缓交期限内预交已准选课程需要的费用后再进行正式注册并将准选课转为正式选课;如在缓交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清已准选课程需要的费用的,准注册和准选课程都将不予承认,已经跟班学习的课程均将不予成绩记载,并由教务科研处公布选课成绩不予记载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生一学年只允许有一次准注册,超过一次的将劝其休学。
第十条 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专业最低学分(不含重修取得的学分)所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选、副)修其他专业课程,须按所修其他专业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如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获得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的80%的,可由学院颁发第二专业学历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教学周计算学费,即按教学计划安排的每学期的学分数×每学分收费标准/每学期总教学周×实际已参加学习的教学周计算。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周,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周(含,以学院教务科研处提供的有效证明或文件证明为准),学费多退少补。办理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多交部分学费复学后抵冲预交学费,无法复学的按退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70200app永利财务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