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教〔2016〕95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对我区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和后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对象为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以后补助方式资助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