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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7-08-28     

桂财行〔2015123 

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以及《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11日起调整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财政部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细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工作人员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二、南宁市所属县改城区的差旅费政策 

  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有关规定,武鸣县改南宁市城区以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武鸣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参照县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今后南宁市所属县改城区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制度执行以来,出现了部分违规现象,部分单位和个人缺乏纪律意识,轮流安排干部职工出差,把差旅费当成解决干部职工“福利”的渠道,部分人员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套取财政资金或进行违规消费,部分人员外出培训、开会回来重复报领差旅补助等。对此,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差旅费预算总控,强化出差计划和审批的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差旅制度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形成与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实际相适应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应坚持问题导向,按厉行节约、实事求是、便利工作、合理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规定适用范围 

  与财政厅桂财行〔201430号一致,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实行属地政策,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标准。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29日

/桂财行(2015)123号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