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7〕80号
民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6月5—12日,对你厅2013年至2017年4月“小金库”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所属自治区烈士陵园、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广西社会福利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违规报销通讯费、发放加班补助问题
你厅本级2013至2016年9月共为本厅在编在职人员报销个人通讯费131,403.28元。其中2013年报销6人通讯费47,928.51元,2014年报销4人通讯费21,986.88元,2015年报销14人通讯费37,426.20元,2016年报销14人通讯费24,061.69元。
你厅本级2013年12月24日发放你厅本级在编公务员3人基建项目施工现场津贴1,800.00元。
以上不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07〕30号)“一、从全区各级财政统发津贴补贴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的规定。你厅今后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关于收入未按规定核算问题
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013年分别收到广西区老龄委培训款5,000.00元、民政厅拨付第1/2期养老护理员培训费220,000.00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培训收入308,400.00元和民政厅划拨2013年全区养老护理员鉴定培训费700,000.00元,以上合计1,233,4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应付款/培训业务经费”科目;收到民政厅划拨2012年“重生行动”工作经费50,000.00元和疝气手术台工作经费50,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以上收入均未按规定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和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的规定。你厅应督促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今后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单位收支,杜绝通过往来款隐匿收支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关于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问题
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014年3月在广西社会福利院中报销该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1,492.00元。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的规定。你厅应督促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立即整改,将转嫁摊派的费用归还原渠道,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将本单位费用转嫁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厅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28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09/t20170929_68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