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7〕85号
自治区档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6月1—9日,对你局2013年至2017年4月“小金库”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问题
你局2013年至2015年2月在广西档案用品服务中心(该中心于1988年4月由自治区档案局职工集资开办,为局主管的集体企业)列支本单位在职及聘用人员餐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运维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支出共计51.22万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的规定。你局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核算经济业务,不得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所属单位列支,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关于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问题
你局2013年部门预算未安排市县补助经费“广西区档案馆业务技术楼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但实际共支出74万元,直接拨付给市县;2014年“中央专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超预算支出16万元,向市县直接拨付。上述支出均未按规定报财政厅批准调整预算并办理转移支付下达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第六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的规定。你局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和权威性,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及超预算支出,确需调剂使用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局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29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10/t20171009_68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