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7〕84号
自治区侨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5月23—28日,对你办2013年至2017年4月“小金库”情况及2016年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挤占其他项目经费问题
你办2015年“第十六届国际诗人(华人华侨)广西笔会活动”项目支出当年无预算安排,该项支出挤占当年其他项目经费99.4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你办今后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杜绝无预算支出,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无公函支出接待费问题
你办2015年12月支付接待费9.6万元,未附接待方案、公务接待函等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的规定。你办今后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严格报账手续,按规定将接待公函等会计资料,作为入账核算依据,确保相关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办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29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10/t20171009_68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