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7〕91号
自治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6月19—27日,对你局2013年至2017年4月“小金库”情况及2016年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在本级项目支出中编列补助市县经费问题
2016年,你局在本级项目支出中编列补助市县经费,并直接向柳州市等13个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拨付联合办案补助经费40万元,未按规定报财政厅批准调整预算并办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手续。不符合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5〕143号)“三、自治区本级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编报内容。……(二)支出预算编制。……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3)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③明确区分自治区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所安排的补助市县项目支出要在部门预算的附件中编制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和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你局应当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严格按规定级次编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明确区分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确需调整使用的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和规定方式划拨。
二、关于无预算支出问题
你局本级2014年部门预算未安排中国食糖批发市场价格指数网站及发布会费用,但当年未报经财政厅批准调整预算,挤占其他项目经费列支1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超预算支出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2016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联合办案、规范化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30万元,实际支出31.44万元,超预算支出1.4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分局2016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办公设备更新项目预算安排资金4万元,实际支出4.55万元,超预算支出0.5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问题,你局及所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行为,增强预算约束力和权威性,确保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四、关于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问题
2015年12月28日,你局本级直接与广西网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办公区2016年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6年6月12日、9月30日分两次支付给广西网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共计100万元,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的规定。你局今后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五、关于往来款长期挂账问题
截止2017年6月26日,你局本级“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挂账10年以上的资金406.77万元,主要为1992年至1998年期间出借副食品生产基地周转金。“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挂账10年以上的资金10万元,主要为1998年借款给个人投资养殖海产品。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一、资产类…… 1212 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1215其他应收款……四、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享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你局应采取切实措施对上述长期往来款进行全面清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局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10/t20171009_68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