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7〕90号
自治区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6月2—9日,对你局2013年至2017年4月“小金库”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所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在所属事业单位报销费用问题
你局本级2013年至2015年9月在广西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报销本单位项目办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等共计24.24万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的规定,不符合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桂发〔2014〕9号)第十四条“……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的规定。你局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核算经济业务,严禁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所属单位列支,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关于收支未按规定核算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训练基地将收到的2015—2016年度职工房租收入29.20万元和2015年废旧物品处置款0.38万元,分别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核算,未按规定作为收入核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训练基地2015年将收到广西壮府建工物业公司转来停车费共计59.86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物业费用”科目核算,2015—2016年用于支付更换门禁设备款、门闸控制盒费用、购垃圾桶费用、维修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共35.23万元直接冲减该往来科目,未按规定列入收入和支出核算。
以上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和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的规定。你局应督促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训练基地今后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单位收支,杜绝通过往来款隐匿收支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关于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
2016年,你局本级在“委托业务费”经济科目中列支其他各项费用,涉及金额3,716.6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经费200万元,培训费152.76万元,会议费3.20万元,房屋建筑物购建1,391.1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7.63万元,差旅8.17万元,租赁费5.72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09.08万元,劳务费108.7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广告宣传费)1,710.2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的规定。你局今后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准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以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关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
(一)原始凭证要素不齐全。
你局本级2015—2016年支付会议费、培训费未附相关参会、参训人员签到记录,支付公务接待费无公函及其他必要附件,报销因公出国费用仅附差旅费报销单复印件,无任何有效票,涉及金额13.30万元,其中会议费3.02万元,培训费5.15万元,接待费0.61万元,因公出国费4.52万元。不符合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号)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记账时的原始凭证”的规定,不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桂发〔2014〕9号)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和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的规定。
(二)部分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
经抽查,你局本级2013年至2016年存在大量支出无相关票据入账,涉及金额4,662.48万元,其中:2013年2,327.73万元,2014年1,657.21万元,2015年475.08万元,2016年202.4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收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和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的规定。
针对上述(一)至(二)点问题,你局今后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严格报账手续,避免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证入账,并按规定将会议、培训签到表、接待公函以及合法票据等会计资料,作为入账核算依据,确保相关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局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10/t20171009_68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