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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8-01-26     

桂财监201794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7619日,对你学院20131月至20173月“小金库”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部分收支未纳入单位账簿和预、决算统一管理问题

  你学院膳食服务中心为学院内设机构,属于非独立法人,收支单独设账核算,未并入学院会计账簿核算,未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也未编入学院决算报表反映。2016年学院膳食服务中心收入77.55万元,费用支出66.29万元,本年利润 11.27万元,累计结余58.30万元。截至20161231日,服务中心银行存款余额 66.67万元,库存现金余额0.07万元。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09号)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的规定。

  你学院应及时将上述膳食服务中心的收支纳入学院预、决算统一管理,今后应高度重视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报表编制的水平,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关于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问题

  (一)在往来科目核算现场教学费收支。

  你学院20132016年每年收到广西区内各市县参训单位交来的异地现场教学费用,记入学院账簿的“其他应付款学员考察费”贷方科目中核算,相应的支出据实结算,记入“其他应付款学员考察费”借方科目,收支结余在“其他应付款学员考察费”贷方科目滚存,该科目2013年初结余23.51万元,20132016年收入共274.8万元,支出277.02万元,20132016年累计结余26.15万元,上述收支未作学院收入、支出核算。

  (二)在往来科目核算补助经费收支。

  20132015年自治区组织部每年均向你学院拨入补助经费40万元,你学院将拨入的补助经费收支均记入往来科目核算,20132015年共收入120万元,支出77.1万元,结余42.90万元,上述收支未作学院收入、支出核算。 

  上述第(一)(二)点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的规定。

  你学院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将上述尚在往来账中核算的收入结余调整为收入核算,今后应重视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单位收支,杜绝通过往来款隐匿收支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关于应收未收培训中心出租收入问题

  你学院培训中心自2013年起由教职工苏少萍承包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协议约定,20132016年学院应收取培训中心目标管理费132万元,截至2017430 日,仍有11万目标管理费尚未收取。

  以上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的规定。

  你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尚未收取的目标管理费进行催收,确保学校各项收入按期收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关于挤占项目经费问题

  2016年你学院15个预算项目有8个项目存在挤占现象,被挤占金额共94.17万元,具体为:学员经费项目列支34.41万元普网话费、网站建设费、科研及学报经费、日常维修费等其他支出;中华文化学院运行经费项目列支10.67万元学院电信宽带费、慰问活动费、科研支出等其他支出;图书资料购置费经费项目列支4.94万元学院宽带费、安防设备费、扶贫项目款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研及学报经费项目列支3.67万元讲课费、图书数目整理劳务费、学员合影费、授课同志住宿费等其他支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项目列支1.80万元援建、资助款;会议经费项目列支1.12万元会餐费等其他费用;校园网络安全和管理设备等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列支0.98万元办公楼空调款;日常维修(护)经费项目列支0.10万元学报支出费用。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你学院今后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杜绝无预算支出,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于原始凭证不合规问题

  经查,20132016年你学院使用旅行社发票报销现场教学培训费、出国(境)费,涉及金额110.44万元。其中:2013年现场教学培训费42.34万元,2014年现场教学培训费63.34万元,2015年出国(境)费4.76万元。

  以上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号)“三、财税票证监管的重点内容(六)2.按规定列支报销招待费用及出差人员差旅费用。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按规定可凭财政机关认可的收款收据和正式发票报销。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的规定。

  你学院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费、考察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于不规范的凭证,一律不允许入账核算,确保相关费用支出的规范性。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学院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930
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710/t20171010_68801.html